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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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民商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原告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公司(LOUISVUITTONMAL
LETIER)法定代理人MayankVAID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歐陽漢菁 律師 黃柏諺 律師 趙國璇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吳柏垚 律師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克誠 被告 顏伯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嘉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理由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余巧瑄附表:
更正項目原判決更正裁定主文第五項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黃克誠、顏伯修應刪除「MFflagshipstore旗艦店」登錄之臉書帳號(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FLIFESTORE)、「mfamsterdam」登記之「Instagram」帳號(網址:https://www.instagram.com/mfamsterdam/)、官方網站(網址:https://mfofficial.store/)以及蝦皮購物賣場(網址:https://reurl.cc/MdVLpn)內所有標示有附表二圖樣之照片或影片。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黃克誠、顏伯修應刪除「MFflagshipstore旗艦店」登錄之臉書帳號(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FLIFESTORE)、「mfamsterdam」登錄之臉書帳號(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famsterdam/)、「mfamsterdam」登錄之「Instagram」帳號(網址:https://www.instagram.com/mfamsterdam/)、官方網站(網址:https://mfofficial.store/)以及蝦皮購物賣場(網址:https://reurl.cc/MdVLpn)內所有標示有附表二圖樣之照片或影片。主文第六項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黃克誠、顏伯修應連帶負擔費用,將第三項之聲明啟事,登載於被告之「MFflagshipstore旗艦店」登錄之臉書帳號(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FLIFESTORE)、「mfamsterdam」登記之「Instagram」帳號(網址:https://www.instagram.com/mfamsterdam/)、官方網站(網址:https://mfofficial.store/)以及蝦皮購物賣場(網址:https://reurl.cc/MdVLpn)之首頁共30日。被告米斯美客股份有限公司、黃克誠、顏伯修應連帶負擔費用,將第三項之聲明啟事,登載於被告之「MFflagshipstore旗艦店」登錄之臉書帳號(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FLIFESTORE)、「mfamsterdam」登錄之臉書帳號(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famsterdam/)、「mfamsterdam」登錄之「Instagram」帳號(網址:https://www.instagram.com/mfamsterdam/)、官方網站(網址:https://mfofficial.store/)以及蝦皮購物賣場(網址:https://reurl.cc/MdVLpn)之首頁共30日。理由欄壹、五即原判決第6頁第10行至17行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第三項之聲明啟事,登載於被告之「MFflagshipstore旗艦店」登錄之臉書帳號(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FLIFESTORE)、「mfamsterdam」登記之「Instagram」帳號(網址:https://www.instagram.com/mfamsterdam/)、官方網站(網址:https://mfofficial.store/)以及蝦皮購物賣場(網址:https://reurl.cc/MdVLpn)之首頁共30日。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第三項之聲明啟事,登載於被告之「MFflagshipstore旗艦店」登錄之臉書帳號(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FLIFESTORE)、「mfamsterdam」登錄之臉書帳號(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famsterdam/)、「mfamsterdam」登錄之「Instagram」帳號(網址:https://www.instagram.com/mfamsterdam/)、官方網站(網址:https://mfofficial.store/)以及蝦皮購物賣場(網址:https://reurl.cc/MdVLpn)之首頁共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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