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佳蓉
住○○市○○區○○路0號(新北○○○○○○○○○)(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佳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蓉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又同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其中附表編號3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1、2、12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刑事執行意見狀暨所附受刑人李佳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罪為多次竊盜及詐欺案件,係分別於相近之時間內密集為之,其犯罪類型均為財產犯罪,且行為態樣相似,可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並未回覆,此有本院113年3月28日花院胤刑丁113聲137字第3573號函(稿)、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佐,暨受刑人於前述意見狀「對於本次聲請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要陳述?」欄位勾選「無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1所示之罪經該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此有上述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及附表編號1、2、12至14所示有期徒刑3月、3月、3月、6月、2月之總和,併予說明。再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12至14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3至11所示之罪所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徐代瑋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1年7月17日111年7月22日111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27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05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6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000號112年度審簡字第280號112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4日112年2月23日112年7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2000號112年度審簡字第280號112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29日112年3月28日112年8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否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12日111年5月9日至111年5月14日111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632號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632號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6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89號112年度訴字第289號112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5日112年7月5日112年7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89號112年度訴字第289號112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16日112年8月16日112年8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否否否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21日111年5月21日111年5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632號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632號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6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89號112年度訴字第289號112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5日112年7月5日112年7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89號112年度訴字第289號112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16日112年8月16日112年8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否否否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14日111年5月9日111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632號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632號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6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89號112年度訴字第289號112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日期112年7月5日112年7月5日112年7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289號112年度訴字第289號112年度訴字第28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16日112年8月16日112年8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否否是編號131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1年8月27日111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764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0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壢簡字第195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0號判決日期112年11月20日112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壢簡字第195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00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月5日113年2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