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賴勇男 被告 范元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法官陳培維法官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