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蕭淑梅

被告 熊國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陳怡珊

法官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秀貞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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