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292號
聲請人乙○○
甲○○
丙○○
共同
法定代理人丁○○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乙○○、甲○○、丙○○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母)之簽章。
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戊○○之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拋棄繼承)或公證書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