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292號

聲請人乙○○

甲○○

丙○○

共同

法定代理人丁○○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乙○○、甲○○、丙○○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母)之簽章。

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戊○○之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拋棄繼承)或公證書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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