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4號上訴人 趙進煌
趙上傑 趙千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進財 、 趙慶明 、 趙洪麗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9,354元(計算式:650,000元+557,356元+571,998元=1,779,3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