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林泉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泉坤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
林鼎越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7,
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