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49號原告巨業正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佳珍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被告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1,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