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52號聲請人 蘇奕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碧如┌─────────────────────────────────────┐│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蘇奕澍│臺灣銀行新│106年9月1日│50,000元│AK0000000│││││莊分行│││││├───┼─────┼─────┼──────┼─────┼─────┼──┤│002│蘇奕澍│臺灣銀行新│106年10月1日│50,000元│AK0000000│││││莊分行│││││├───┼─────┼─────┼──────┼─────┼─────┼──┤│003│蘇奕澍│臺灣銀行新│106年11月1日│50,000元│AK0000000│││││莊分行│││││├───┼─────┼─────┼──────┼─────┼─────┼──┤│004│蘇奕澍│臺灣銀行新│106年12月1日│50,000元│AK0000000│││││莊分行│││││├───┼─────┼─────┼──────┼─────┼─────┼──┤│005│蘇奕澍│臺灣銀行新│107年1月1日│50,000元│AK0000000│││││莊分行│││││├───┼─────┼─────┼──────┼─────┼─────┼──┤│006│蘇奕澍│臺灣銀行新│107年2月1日│50,000元│AK0000000│││││莊分行│││││├───┼─────┼─────┼──────┼─────┼─────┼──┤│007│蘇奕澍│臺灣銀行新│107年3月1日│50,000元│AK0000000│││││莊分行│││││├───┼─────┼─────┼──────┼─────┼─────┼──┤│008│蘇奕澍│臺灣銀行新│107年4月1日│52,050元│AK0000000│││││莊分行│││││├───┼─────┼─────┼──────┼─────┼─────┼──┤│009│蘇奕澍│臺灣銀行新│107年5月1日│52,050元│AK0000000│││││莊分行│││││├───┼─────┼─────┼──────┼─────┼─────┼──┤│010│蘇奕澍│臺灣銀行新│107年6月1日│52,050元│AK0000000│││││莊分行│││││├───┼─────┼─────┼──────┼─────┼─────┼──┤│011│蘇奕澍│臺灣銀行新│107年7月1日│52,050元│AK0000000│││││莊分行│││││├───┼─────┼─────┼──────┼─────┼─────┼──┤│012│蘇奕澍│臺灣銀行新│107年8月1日│52,050元│AK0000000│││││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