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473號聲請人 吳婉芬 上列聲請人就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之規定,「清算人」得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請提出台端為清算人之釋明,或提出其他得聲請展期之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