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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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8號原告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呂炉山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複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麗薇 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尚包括不明價值之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門牌號碼為彰化市○○路○段○○○號,下稱系爭建物),惟該建物並無房屋稅籍資料可查,有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00年9月6日彰稅房字第1009942472號函在卷可稽,且原告亦表示因其為公法人,免納房屋稅,故不知其現存價值等語,致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建物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建物於起訴時買賣交易客觀價值證明(例如鑑定價格報告),或聲請本院就系爭建物進行價格鑑定,如未依期補正或聲請,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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