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 魏進忠 即 勝興木行 即被告被上訴人 湯清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672元,應徵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