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春兆上列受刑人因100年度審聲字第443號定應執行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