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3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100,000元,因再審原告係對小額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應徵得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張育彰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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