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07號原告惠宇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鼎富力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