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1718號
上 訴 人 甲○○
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陸仟伍
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