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金犯如附表所示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金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正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俱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判決確定前(即民國100年8月29日前)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爰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既均合於易科罰金之要件,爰併依刑法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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