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94號聲請人 紀佳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3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87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200│├──┼──────────┼───────┼───┼──┤│002│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64│├──┼──────────┼───────┼───┼──┤│003│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8│├──┼──────────┼───────┼───┼──┤│004│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89│├──┼──────────┼───────┼───┼──┤│005│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09│├──┼──────────┼───────┼───┼──┤│006│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168│├──┼──────────┼───────┼───┼──┤│007│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