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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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45號聲請人汶源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煌文 代理人 陳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5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
法官邱蓮華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嶸澤機械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101年2月28日│22,260元│SNA0000000│││司│南分行││││├──┼─────────┼─────────┼──────┼─────────┼─────┤│002│嶸澤機械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101年2月28日│33,705元│SNA0000000│││司│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