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161號原告信暘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林綉君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代表人呂財益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台財訴字第096004204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訂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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