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10號被告即聲請人甲○○
(現於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本院羈押禁見被告之理由:㈠被告犯之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雖被告否認犯罪,然有
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內之證據可證,可資認定被告犯嫌重大。
㈡本案共犯 黃火坤 在逃,詐騙金額達新臺幣1500萬元,非輕
微案件;被告甲○○辯稱與告訴人係借款關係,與告訴人稱遭甲○○詐騙不相符合。
㈢本院基於以上理由,96年8月9日訊問被告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將被告收押、禁見。
三、被告雖以其血壓不穩定,身體不適為聲請具保理由,惟尚無積極證據可資參酌,本院業於96年9月21日請看守所多注意被告之身體狀況,並斟酌同案被告 高振程 因腦傷無法到庭,僅先解除禁見,但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羈押之原因尚未消失,被告聲請尚非有理,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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