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俊鑫葉顯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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