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普羅旺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范成洵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宜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