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93號上訴人翊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3萬3101元(計算式:00000000+107406+1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6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萬1152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萬0184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68元,爰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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