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47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宏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及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宏陽(下稱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判決後,已於110年4月16日將判決合法送達於法務部○○○○○○○○○○○執行之被告,此有上開判決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參,是該判決書已合法送達,被告之上訴期間應自判決書送達翌日即110年4月17日起算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是上訴期間屆滿之日應為110年5月10日,惟被告遲至110年5月25日方由監所轉送提起本件上訴,有其所提上訴狀上之臺南看守所收件章及本院收狀戳章可查,是被告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首開規定,係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