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71號上訴人 許文耀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 律師被上訴人 陳淵深
陳淵湖 陳淵昇 陳淵朋
號 蔡松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86,1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