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正欣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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