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傑因犯附表所示詐欺等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檢察官聲請書關於附表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之漏載部分,補充如附表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併科罰金部分,無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仍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遲中慧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受刑人林俊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販賣第二級毒品未│詐欺│││條例│遂││├────────┼────────┼────────┼────────┤│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1月減為│││併科罰金新臺幣10││有期徒刑5月15日│││萬元│││├────────┼────────┼────────┼────────┤│犯罪日期│91年6月至92年間│92年2月8日│94年7月6日│││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4年度偵│臺北地檢92年度偵│臺北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765、16932│字第3538號│字第16216、21462│││、22015(併辦)││號、96年度偵字第│││號││5419、2089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92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實││1443號│4550號│2494號││審├──────┼────────┼────────┼────────┤││判決日期│95年8月11日│94年4月6日│100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台上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1443號│3664號│2494號││判├──────┼────────┼────────┼────────┤││判決確定日期│95年9月7日│97年8月7日│100年8月31日││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95年度執│臺北地檢97年度執│臺北地檢100年度│││字第4485號│字第5365號│執字第5996號││├────────┴────────┤│││編號1至2曾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8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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