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221號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春美
  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春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67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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