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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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734號原告 陳淑敏 被告邁思特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卷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玖仟貳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