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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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7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聲請人提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及「 劉晉富 」之債權移轉證明文件及借貸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用途、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方式及目前已清償金額若干。
⒉聲請人 陳明 財政部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中其中財交所得為房屋被法院拍賣之所得,請說明拍賣時間及提出拍賣證明文件。
⒊前配偶 鄭秀梅 與配偶 王艷萍 及受扶養人 劉家慶 、 白美蓉 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之投保資料、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⒌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房租5,000元、膳食3,000元、交通
費1,500元、水電費1,500元、扶養費15,000元等明細及證明文件(房租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及租金交付證明文件)。
⒍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⒎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⒏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