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71號聲請人 朱月鳳 代理人 尤貞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5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7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蓓雅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16634股票13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L32438股票13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73732股票163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60533股票1107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59340股票175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59666股票176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39902股票198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44412股票1401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2210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9201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5201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3501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2701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6401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