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林湘婕 (原名 林純鈺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魏宇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慧滿
法官戴筌宇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