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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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5號原告 鍾宜芬 被告 林彥宏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彥宏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原告已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2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