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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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28號原告 許添喜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漢泰空調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羿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10月工資30,000元+11月工資30,000元+12月工資30,000元+1月工資30,000元=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22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814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406元(1,220元-814=406元)。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33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次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紫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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