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40號原告AE000-A112158(真實姓名、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甲○○(真實姓名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簡方毅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瀅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