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交簡字第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交簡字第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交簡字第986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1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1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分別於93、96年間,均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竹北簡易庭以9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251號、9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43號判處罰金8萬元(新臺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再於酒後駕車,殊屬不該,併審及其呼氣中酒精濃度值,酒後駕車發生車禍事件,暨被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怡芳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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