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54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臨19之1(現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45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連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丙○○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丙○○前因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2年2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87年4月14日縮刑假釋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丙○○與乙○○於82年底開始同居,並共同育有1女,迄於87年間始結束同居關係,2人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示之家庭成員關係。於87年5月8日中午12時30分許,丙○○因不滿乙○○提議分手,在臺北市○○區○○街乙○○任職之剪燙店內,持硫酸潑灑乙○○,致乙○○之顏面、頸部、四肢及軀幹等部位,受有占體表面積百分之30之深2度至3度化學性灼傷,造成疤痕增生致外觀受傷之重大難治重傷害,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現正執行中。詎丙○○仍不知悛悔,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將書寫如附表所示加害生命、身體等恐嚇內容之信件,寄至桃園縣○○鄉○○村○○○街○○號之地址予乙○○收受,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㈠被告丙○○於警詢、檢察事務官前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
㈡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言。
㈢書寫如附表所示恐嚇內容之信件共6封。
㈣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訴字第4466號刑事判決書1份。
四、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將行為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新舊刑法關於刑之規定,雖同採從輕主義,惟比較時仍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
㈠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元以上」,而
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305條所定之罰金法定刑最低額,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㈡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
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修正前之刑法連續犯之規定論以1罪,對被告較為有利。
㈢刑法第47條關於累犯之規定亦經修正,而本件被告依修正
前後之刑法規定均構成累犯,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刑法對被告並無較有利之情形。
㈣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
最高度」;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規定罰金加重者,僅加重其最高度,較有利於被告。
㈤綜上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修正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應一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論處。
五、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被告與告訴人乙○○,於82年底開始同居迄至87年間止,並共同育有
1女,2人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條第2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以前揭信件內容相脅,除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外,另應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所示之家庭暴力罪。被告所犯附表編號2、3之恐嚇犯行部分,係利用不知情綽號「大興草」、「隆吉」之成年人遂行犯罪,均為間接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對告訴人所為之恐嚇犯行,均係於2人結束同居關係後所為,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1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
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被告書寫如附表編號1、4至
6所示信件之時間,均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公訴意旨認附表編號1之信件係於90年5月20日為警緝獲前某日、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信件均係於93年3月底前某日所書寫,容有未洽;又被告所為附表編號2、4、5所示之恐嚇犯行,係將恐嚇信件寄至桃園縣○○鄉○○村○○○街○○號之地址予告訴人收受,其恐嚇之對象僅告訴人1人,並無令告訴人轉告其家人之意,尚難認被告同時恐嚇告訴人之家人;另附表編號3、6所示之恐嚇行為,雖信件內容提及「請妳媽、姊姊、姊夫、小孩、全家,為了無牙一定要好好的活著」、「告知你大姊、二姊或是尚未往生的母親,請她們多珍重」等語,惟並無證據可資證明,告訴人收受上開信件後,確已將該恐嚇內容告知其家人,及其家人得知上開恐嚇內容後,亦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恐嚇行為,對告訴人之家人亦構成恐嚇,亦有未洽,均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原為同居關係,並共同育有1女,其以硫酸潑灑告訴人之重傷害案件,經起訴判決後,仍毫無悔意及歉疚,復連續以信件對告訴人實施恐嚇行為,對告訴人造成唯恐生命、身體受侵害之驚懼,期間並長達數年,惡性非輕,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認起訴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年4月,略嫌過重,附此敘明。至被告所書寫之恐嚇信件共6封,業已寄交告訴人而非被告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5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地及方式│恐嚇內容│├───┼───────┼─────────────────────────┤│1│87年7、8月間│「…我女兒若有不幸,妳們將陪同,妳看我說的到做的到│││某日,在臺北市│嗎?別懷疑,妳已嘗試過了,別不信邪,再見面時便是妳│││某處,以自行書│一生的最後一別,沒有一天不想傷妳,最起碼自己告訴自│││寫恐嚇信件之方│己,一天最少得想妳二遍,妳最好及時行樂,否則機會不│││式│再。對了,若妳那麼喜歡告官,我會給妳機會,賤人。妳││││真得保重。PS:除了妳死,否則一輩子都放不過妳」│├───┼───────┼─────────────────────────┤│2│於91年12月18日│「…因為我大哥對妳所給予的厚愛,日日夜夜均永記於心│││,在臺灣士林看│,沒有一天忘懷,…也希望妳全家在這些年裡能夠好好的│││守所,以委由不│過活,千萬不要有意外,因為大哥還有著重大的心願要實│││知情而同為人犯│現,尤其是妳父母、姊妹及她們的小孩,大哥會一一的給│││綽號「大興草」│予最最大的報答,相信這一天很快會到來,妳們好好的期│││之成年男子代為│待,大哥及我們均會耐心等候這天的到來,最後請不要與│││書寫信件之方式│台中的人聯絡,否則妳會吃大虧,相信我。…」│├───┼───────┼─────────────────────────┤│3│於92年4月16日│「這五年來無牙沒有一天敢忘記妳全家給予他的厚愛,只│││,在臺灣雲林第│是人算不如天算,未報答妳全家就身陷囹圄,這是無牙一│││二監獄,以委託│輩子的痛,也是一生中唯一的遺憾,但願妳們全家給他一│││不知情而同為人│個機會,讓他有機會報答妳全家,相信這一天很快就會來│││犯綽號「隆吉」│臨,讓我們一同靜待它的到來,最後僅替無牙轉答他的心│││之成年男子代為│意,請妳媽、姊姊、姊夫、小孩、全家,為了無牙一定要│││書寫信件之方式│好好的活著,當然妳是最重要的一位。PS:無牙會給妳們││││意外的驚喜,靜待著」│├───┼───────┼─────────────────────────┤│4│於92年11月25、│「國曆11月25日是我的生日,也是我父親的忌日,感謝妳│││26日,在臺灣雲│全家的大恩大德,連讓我見父親最後一面都不行,我很堅│││林第二監獄,以│強,我不會掉一滴淚,想到妳們全家的恩惠,我想不堅強│││自行書寫信件之│都不行,我發誓我將用我父女二條性命來報答妳們全家,│││方式│只是在這段時日裡,請妳全家莫發生意外,等待我們的重││││逢,等著吧,就好比現在的天氣,我將是妳們所渴望見到││││的太陽。…PS:妳懂我現在的心情,也最好能懂」│├───┼───────┼─────────────────────────┤│5│於93年2、3月│「…二來是想讓妳得知我在囹圄中,無時無刻不再想念著│││間某日,在臺灣│妳全家大小(未曾間斷)…,對妳們許下的承諾,我不敢│││雲林第二監獄,│忘懷,尤其是妳們全家對我的關愛,我始終牢記心中,即│││以自行書寫信件│使是深夜裡,室友們均睡去,我仍然獨自回想著過去(妳│││之方式│們每一個人)直到天明,妳們給予我的恩澤是那麼的刻骨││││銘心,我一直反覆的規劃著,將如何償報,相信我已經有││││了完善的定案,我不會讓妳們對我失望。而且會用行動證││││明,更加會讓妳親眼目睹我為妳所做的一切。以前我不該││││太博愛,僅將百分之30的愛獻予妳,如今我悔不當初,讓││││妳受到那麼一點傷害,我為此很是自責,如果妳相信我是││││一個言出必行的人,那請妳相信我,我將會彌補我對妳的││││虧欠,用我全部的愛來疼惜妳(不再是百分之30,是百分││││之百)愛護你每一寸肌膚,絕不敢再吝嗇幾分,這回妳將││││會得到我全部的愛,外加我對妳的家人尊重及報答,請妳││││們耐心的靜待,只要獲報假釋,這一天便將來臨…,別擔││││心我的諾言遙遙無期,不要再多久,我們就能相逢,我會││││實現我對妳們的承諾…」│├───┼───────┼─────────────────────────┤│6│於94年3月間某│「我說過的話,我一定實現,況且也無人可阻止,妳別告│││日,在臺灣雲林│訴我那一些出於心中的謊言,我是怎樣的一個人,妳最清│││第二監獄,以自│楚,而我說過的話,也從未打折,妳們必須好好珍重,我│││行書寫信件之方│會實現承諾,絕不會讓妳一家人失望,這一天一定來到,│││式│…這些年來日以夜繼,我不曾忘過妳,每天看著妳全家照││││,深怕認錯人,所以非常用心的記,尤其是妳,…為了妳││││們我會好好活下去,因為若是不能了此我一生唯的心願,││││那我這幾年的苦,就算是白熬,…妳真是全世界最爛的女││││人,…希望你聽清楚,告知你大姊、二姊或是尚未往生的││││母親,請她們多珍重,早晚燒香拜佛,看神明是否真瞎子││││,佑妳全家,最後再告訴妳一聲,我沒忘記妳,而且無時││││無刻,我更要告訴妳,我父母過世,我不難過,只要能完││││成我對妳一家人的心願達成,我即使再怎樣也無所謂,這││││輩子永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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