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原告丁○○原告庚○○原告戊○○原告己○○原告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3年度易緝字第7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1日以93年度易緝字第7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