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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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俞建界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被告以因犯有憂鬱症,不宜停留在看守所內,且被告無逃亡之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查:被告雖然確實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需要治療,但是本案被告所犯是重罪,在本案被查獲之後,又再度犯相同類型的強盜案件,顯見被告確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且被告犯嫌重大,所犯屬於重罪。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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