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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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889號聲請人 吳延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對民國106年1月6日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889號裁定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1、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3、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下稱五福公司)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於106年1月6日經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889號裁定本院105年度存字第39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下同)253,000元,准予發還。聲請人嗣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聲請本院就上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相對人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105年10月21日為本件返還擔保金聲請,經本院於106年1月6日為准予聲請之裁定。惟查,相對人五福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小玲 業於105年2月4日死亡,是相對人五福公司於本件聲請時即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詎本院未查而於106年1月6日為准予聲請之裁定,顯非適法。而基於裁判羈束力,本院應受其羈束而無法自為撤銷,應待當事人聲明異議以為救濟。惟本院於106年2月9日函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五福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或臨時管理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本院106年1月6日裁定因相對人五福公司欠缺合法法定代理人而無法為公示送達,亦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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