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武陵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三0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毒品條例等案件,經本院等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以法矯字第0九五00一五六七九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