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7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78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岳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本件全部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及支票正反面之清晰影本、表明債務人甲○○應「共同」或「連帶」給付票款之法律上依據為何?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債務人「岳建企業有限公司」之地址,並提出其經濟部「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等,該裁定業於民國98年8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卓清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