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同時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1年度訴字第107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
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同時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1年度訴字第107號民事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49頁、91頁),依據前開說明,關於上開再審之訴專屬於為判決之原第一審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再審之訴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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