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410號債權人夏威夷社區管理委員會
號等法定代理人甲○○
號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1條第5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7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書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