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一、聲請人民國96年1月至12月之收入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
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說明自95年8月起至96年12月止,每月薪資收入為何。
二、聲請人於96年3月26日勞保退保後至聲請人陳稱96年12月失業間,聲請人於何處工作。請說明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請列表說明之。
四、聲請人父母之一個月內聲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居住處所係租賃,亦或該居住處所之不動產為親人所有。若為租賃,請提出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親人所有,請提出該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六、聲請人不足支付協商還款金額或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時,係由何人資助。請提出該資助人之年籍資料及詳細之資助情形。
七、聲請人父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八、請提出聲請人與三信商業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萬泰銀行間之借貸契約,並說明借得款項之用途暨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清算前,聲請人每月給付各債權人之數額,請列表提出明細。
十、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十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二、聲請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十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
十四、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五、聲請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之數額,以及聲請清算前已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
十六、聲請人向警察局報案後,有無向加害人提出民事賠償訴訟案件。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