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2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家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何時起負遲延責任?履行期為何?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份之請求原因及其計算方式為何?並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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