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91號聲請人 劉瑞珠 上列聲請人劉瑞珠因與相對人 陳可濱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瑞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之聲請狀無附表,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可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