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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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上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56號原告 吳東翰 被告紀君諺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簡上字第1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起訴後,被告已賠償原告新臺幣1萬2,000元,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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