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3號抗告人 何廷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震洋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112年度補字第6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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